编辑: sunny爹 | 2013-08-18 |
第一章 总论 1.1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1.1.1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查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及环境特征;
分析该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污染特征,结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评价项目建设对当地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确定影响程度和范围.从而制定避免污染、减少污染的防治对策,为项目实现合理布局、最佳设计以及环保行政部门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使项目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具体的目的及要求如下: ⑴通过调查和监测,了解评价区内的环境质量现状.通过项目工程分析,掌握项目的污染源排放情况及其特征,计算项目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削减和排放的变化情况和本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⑵根据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论证本项目的工艺方案和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提出进一步控制污染,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提出污染物 总量控制 的目标;
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评价区域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环境规划以及本项目所需环境条件,分析本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⑷结合本行业及工程特点,从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定性分析本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并提出清洁生产要求或建议. ⑸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建设单位的生产运营和环境保护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为环保部门对环境管理和审批提供科学依据. 1.1.2指导思想 根据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针对工程排放污染物特点,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和江西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析工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工程设计中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工艺,对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评价中贯彻 达标排放 、 清洁生产 、 总量控制 和 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评价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公正、明确、客观.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预测模式,确保圆满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2011年3月;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