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3-08-20 |
四、项目排放各类污染物需满足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排放标准.
五、你单位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422吨/年,NH3-N:0.034吨/年.
六、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八、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时,你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分局备案.
九、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大气、废水、噪声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建设期和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