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08-2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或标注 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中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和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7)货物说明一览表 (8)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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