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08-25

4、通知 4.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传真号码以潜在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潜在供应商应于收到通知的当日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5、采购人的相关规定 5.1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 5.2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2.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2.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2.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3.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5.3.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3.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3.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3.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5.3.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3.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5.3.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4 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定.

6、联合体 6.1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6.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谈判小组确定.

二、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 5.1谈判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 评审细则和评审方法;

第五部分 项目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采购合同;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6、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谈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按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谈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谈判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文件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3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书面通知已领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应于收到补充文件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6.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谈判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谈判时间,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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