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8-27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中国国内相纸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8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 2010年11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相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称美国驻华使馆)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称日本驻华使馆). 2010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和日本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柯达有限公司(Kodak Limited)、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mpany)、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Eastman Kodak Sàrl)、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和DNP IMS 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欧盟驻华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放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此外,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3)补充问卷 2011年5月9日和5月31日,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应诉公司还应调查机关的要求,补充提交了有关案件材料.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0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305号).2011年1月1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10份,分别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DNP IMS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1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4号)、《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5号)和《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6号). 2011年2月16日,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延期递交相纸反倾销调查损害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5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提交的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其中,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的问卷答卷为合并答卷.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12日发出《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2号).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年1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以及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 2011年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富士相关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1年4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问卷的评论》. 2011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相关公司的评论意见》. 2011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 2011年7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非保密概要的说明》. 2011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的程序性问题的评论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3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70号).2011年4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