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3-08-29 |
3、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等减少COD排放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4、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调试期后达到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回用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其COD削减量.
5、企事业单位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COD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 三同时 项目均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纳入上年环境统计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工业企业、设施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对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包括新建机组的 三同时 脱硫设施的削减量);
(二)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不包括 三同时 项目的削减量);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SO2削减量.
二、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当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气机组在核查期内的发电量、燃气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燃煤电厂基本情况,包括分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2、核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核查期脱硫效率或SO2去除效率、排放浓度、SO2去除量.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入炉煤质化验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查阅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修记录,以及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实际脱硫效率,重点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