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3-09-02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经信委、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全省工业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省能源监察总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及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等有关行业协会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县(市、区)经信、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推进本地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 设区市要提出辖区内拟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的工业企业名录,制订节水型企业建设年度计划,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并将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节水型企业评价 节水型企业评价必须满足 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 (见附件1-1),基本要求为否决项,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同时,节水型企业的技术考核指标(见附件1-2)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见附件1-3)两项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型企业.

(四)节水型企业评审程序 1.申报 节水型企业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报书(申报书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

2、评审 各市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上述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对区域内企业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3、命名 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经当地市经信部门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市级 节水型企业 .每年10月底前,各市经信、建设、水利部门择优将已命名的本地区市级 节水型企业 向省经信委、建设厅、水利厅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附 节水型企业 申报评审材料).省经信委会同建设厅、水利厅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经省经信委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建设厅、水利厅命名为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 .

六、政策引导和支持 各级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型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在安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节水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需求.省经信委会同建设厅、水利厅遴选有较大标杆示范作用的节水型企业申报国家级节水标杆企业、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优先支持节水标杆企业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将园区清洁生产审核与节水型企业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园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水资源利用渠道,探索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的第三方节水服务模式,实现不同行业间的梯级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联系人:何贤俊,

电话:0571-87058233,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建设厅联系人:贾颖栋,

电话:0571-87054492,地址:

邮箱: 省水利厅联系人:严雷,

电话:0571-87826536,地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 2. 节水型企业申报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签发日期附件1 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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