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09-06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冷轧卷、热镀锌卷等生产项目,项目于2006年9月建成投产.
当事人项目占地面积56万O,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原料堆放区、一期二期主厂房、办公区、LNG气化站、锅炉房、脱盐站、空压站、110kV变电所、水泵站、污水处理站、消防水泵房、400m
3、2000 m3消防水池各一个、350m3盐酸收集池、酸再生站储罐区等. 当事人项目热镀锌机组生产工艺主要为:酸洗卷→开卷机→切头尾→焊接→碱洗→入口活塞→退火炉→锌锅热浸镀锌→冷却→水淬→光整/拉矫→钝化→烘干→涂油检查→重卷→包装→入库.酸洗-轧机联合机组生产工艺主要为:热轧卷→开卷机→激光焊机→拉伸破磷机→酸洗槽→漂洗→烘干→冷连轧机→卷取→飞剪→分卷.连续退火机组生产工艺主要为:酸洗卷→开卷机→焊接→碱洗→退火炉→湿平整→重卷/剪切→包装→入库.当事人项目产生的主要废水是酸碱废水、含油废水等.当事人项目配套建设了两套污水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主要是:酸碱废水→分配池→酸碱废水调节池→中和罐→澄清池→pH调节池/中间水池→冷却塔→生化池→斜板沉淀池→砂滤过滤器→排放水池→排放.含油废水→含油废水调节池→纸带过滤机→超滤装置→pH调节池/中间水池→冷却塔→生化池→斜板沉淀池→砂滤过滤器→排放水池→排放. 2018年1月23日,本局委托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水-01)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时当事人安排了专人陪同采样,监测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监测报告结果(报告编号:XCDE18010437)显示,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水-01)外排废水的总磷浓度为1.38mg/L,石油类浓度为13.8mg/L,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总磷:0.5mg/L,石油类:5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XCDE18010437)、当事人2018年1月水费、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关于广州JFE钢板有限公司40万t/a热镀锌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4】492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水-01)外排废水的总磷、石油类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总磷:0.5mg/L,石油类:5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7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107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1月23日生产废水排放口(水-01)外排废水的总磷、石油类浓度均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JFE钢板有限公司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JFE钢板有限公司罚款42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