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09-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62号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辉强金属表面处理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于2007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加工.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电烘炉2个、烘房2个、自动烘干生产线1条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金属件)→上漆→烘干→包装→出货.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上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生活废水、机械噪声等污染物,其中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上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机械噪声均未配套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当事人未完成办理上述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6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辉强金属表面处理厂停止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辉强金属表面处理厂罚款9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

电话:020-

39050121、020-39910148)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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