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09-13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没有索取供货公司资质、票据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当事人在产品的购销环节中没有履行经营者义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2、处罚款1350.00元(货值金额3倍).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恩施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湖北恩施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8201000000006579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或者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