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3-09-16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所属类别: 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

业务专题->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纳税调整->

资产类调整项目->

关于资产折旧、摊销的调整? 资料简码: 037252? 适用范围: 国家? 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业类型: 通用政策? 纳税人类型: 全部? 文件级别: 规范性文件? 是否税收优惠: 是? 更新日期: 2014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 2014年01月01日? 国地税选择: 通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录入单位: 第七运维中心? 备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发文日期: 2015年0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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