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09-25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解聘的评审专家,其聘书予以收回和注销.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附件2),经审核临时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为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填写《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附件3),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等情况,需抽取评审专家协助进行评审、论证或履约验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随机方式抽取专家(见附件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表》). 第十六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发现本人无法胜任评审工作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检举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