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3-09-28 |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同时 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到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试生产期间,如有污染物产生,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按时缴纳排污费.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我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主要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类、4a类;
5.《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HJ350-2007;
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
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级;
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08三级,其中COD、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执行协议标准150mg/L、15mg/L;
1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4类;
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15.《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八、我局委托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 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及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静海区环境保护局,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静海区规划局,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