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9-29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湾市监稽处字〔2018〕63号 当事人:惠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608168684 经营地址: 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精工南环路1号 违法事实:2018年6月11日,我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采购的"花生米"(规格: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8年05月31日、批号:/)进行监督抽检,2018年7月16日,我局食品科接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No.

1801635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No.18016353)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惠湾市监稽检告[2018]3号),现场未发现与2018年5月31日购进的"花生米",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抽检不合格"花生米"是该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在惠州大亚湾***店购进,共购进15公斤,4元/公斤,能提供该批抽检不合格"花生米"购进单据及进货台账.该公司认为不合格"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不合格原因并非自身储存不当等原因造成,且并不知道其采购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统计,该案货值金额60元,由于该公司食堂进行员工包餐制度,不向员工收取餐费,该案无违法所得.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60816868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413005608168684)复印件、***个体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检验检测报告》(No.18016353);

6、《检验结果告知书》(惠湾市监稽检告[2018]3号);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10、2018年5月31日大亚湾***粮油店配送单据复印件;

11、2018年5月31日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厨房购菜食类统计情况;

12、现场拍摄的图片.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轻微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现场能提供2018年5月31日的涉案商品进货台账、涉案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及厂家的相关证照,能如实说出该批不合格"花生米" 的进货来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亚湾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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