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3-10-06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 投标函 、 开标报价表 、 投标报价明细表 和 技术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并按要求的格式另单独密封一份 开标报价表 用于唱标使用. 8.1.2证明投标人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投标人应具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条 合格投标人 规定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8.1.3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1)按照

第五章 投标报价明细表 格式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在交货时有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进口货物报关文件等证实. (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和数据等;

(3)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工具及清单;

8.1.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投标报价 9.1投标货币:人民币. 9.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招标文件

第四章要求的全部价格. 9.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递交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可以采用电汇、转帐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的,支票(汇票)填写和用印等均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 10.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0.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0.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 投标人须知 第22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3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第25条交纳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 a.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2条规定签订合同;

b.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3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六十(60)天,投标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12.2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否则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 修改 或 撤回 字样. 13.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13.4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14.投标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4.2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标明 正本 、 副本 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3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收到)的投标文件. 14.4投标人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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