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0-09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先向交易项目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出质疑,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公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妨碍或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市公管办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妨碍正常交易秩序,或非法干预和操纵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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