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10-11

二、芜运总公司改制为运泰有限是否经过了有权机关或部门的审批 2001年9月1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1]73号《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规定,

2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2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加快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意见. 2002年5月2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第36号《关于芜湖运泰汽运总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审议通过了《改制实施方案》. 2002年7月6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芜政[2002]13 号《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的一般程序:

7、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分别是:县(区)企业改制方案由县(区)经(计)委负责组织制定,报县(区)政府审批,下划的原市属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属企业改制方案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经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由于公司改制方案报经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准时,芜湖市人民政府尚未发布企业改制具体程序文件,且公司《改制方案》符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芜政[2002]13 号《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因此,公司改制实施程序不违反相关规定. 2017年3年20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芜政秘[2017]51号),确认芜运总公司改制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芜运总公司改制而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也不存在损害职工和集体利益的情形,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真实有效.

三、芜运总公司改制为运泰有限是否存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2002年4月8日,芜运总公司第九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芜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其中关于职工利益保护的内容如下:

1、根据安徽省、芜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职工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原则上与新公司按双向选择进行安置.自愿离开新公司或未被新公司聘用的职工,其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新公司以现金支付,原来在芜运总公司参加的社保继续有效并转移给个人;

被新公司继续聘用的职工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留存于新公司并计入个人债权账户,职工中途脱离新公司时予以返还.

2、改制时离法定退休不足五年以及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正式职工,可以与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退休,继续享受芜运总公司有关内退、退岗政策.

3、芜运总公司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待遇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但以后社保金增加部分须冲减统筹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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