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10-15
《证据提取单》制作说明 《证据提取单》是执法人员为查明案情,提取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时所使用的一种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收集、调取证据时,可使用本文书.当证据材料无法粘贴时,可不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收集、调取的证据可附后,需在本文书及证据的骑缝处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3. 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拒绝确认的,应注明原因,有条件的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传真件应制作成复印件,并保留传真时间和传真号码. 4.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以书式固定、拍照等方式取证的,可以适用本文书,并在备注栏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6.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7. 所粘贴的证据,应由提供人在骑缝处以签名、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 如取证过程有见证人的,可由见证人在备注栏对取证过程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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