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3-10-19 |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肘杖(支撑头可更换)、3.5寸手持电子助视器、5寸手持电子助视器、听书机、智能型日程提示板、天轨移位系统)制造商出具的合法有效授权;
(四)投标人须具有近几年(2014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为准);
(五)外地投标人须具有在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成立时间至开标之日止不低于两年). 注: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辽宁 网站(www.lncredit.gov.cn)失信黑名单、 信用大连 (credit.dl.cn)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1个日历日.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5.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