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3-10-30

货物需求及要求;

报价文件格式;

附件. 6.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并对询价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7.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报价截止时间3日前(含)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采购单位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并以纸质版文件的方式向供应商发出. 7.2招标管理机构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对询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询价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纸质版文件的方式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发出. 7.3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 7.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延长报价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询价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应当以纸质版文件的方式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管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报价截止时间. 8.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8.1报价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资格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文件. 8.2供应商应提交本询价文件

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9.报价文件的编制 9.1报价语言: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管理机构就有关提交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要求加盖公章之处所加盖的公章,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 专用章 等字样的印章以及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9.4报价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 10.报价方式 10.1 报价货币: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0.2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10.3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10.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0.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中由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的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10.6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10.7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1.报价有效期: 11.1报价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60天.报价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管理机构可与报价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招标管理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 11.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2.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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