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3-11-01

112 第十九部分项目的移交

113

一、移交范围

113

二、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113

三、移交委员会

114

四、评估和测试

114

五、移交维修保函

114

六、移交验收

115

七、最后恢复性检修

116

八、移交的具体内容

117

九、备品备件的移交

117

十、技术转让

118 十

一、雇员的接收与培训

118 十

二、合同的取消、转让

119 十

三、移走项目公司相关的物品

119 十

四、缺陷责任期

120 十

五、风险转移

120 十

六、移交费用承担

120 十

七、提前终止移交的特殊约定

121 十

八、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122 第二十部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3

一、适用法律

123

二、争议解决

123 第二十一部分合同附件

124

一、项目场地范围

124

二、项目所需审批

124

三、技术附件

124

四、商务附件

124

五、履约担保

124

六、移交条件

124

七、其他附件

124 第二十二部分合同其他约定

125

一、合同生效

125

二、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125

三、合同的修改

126

四、合同的转让

126

五、甲方和乙方/项目公司往来文件的权属

127

六、保密

127

七、通知的送达

127

八、不弃权

128

九、可分割性

129

十、信息披露

129 十

一、合同份数

129 附件1: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131 附件2:管网及泵站运营维护服务绩效考核参考标准

133 附件3:一体化设备进出水标准

135 附件4:建设履约保函

136 附件5:运营维护保函

138 附件6:移交维修保函

140 附件7:承继合同

142 附件8:出资承诺书

146 附件9:编制依据

147 文本说明 本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第2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第113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粤建城〔2015〕2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制定,具体编制依据详见附件. 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承继合同》,该《承继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自动成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应由甲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声明

一、甲方声明: 甲方已获得潮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满足本合同的管理和履约需要. 在本合同签署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任何未决、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程序. 在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和维护管养服务. 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项目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承诺给予相应补偿. 在本合同签署后,未征得乙方/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本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合作关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以内,乙方在广东省潮州市辖区范围内经合法程序独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合作期不得迁出潮州市,甲方不参股,但应予以必要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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