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3-11-12 |
一、公司津贴制度 住宅津贴 第一条 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_______年_______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 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一)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2.无抚养家属(单身)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
(二)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3.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_______元
(三)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 以_______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 以_______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 以_______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 以_______元为限 第三条 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 领取手续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 确认 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第六条 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第七条 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特别工作津贴 第八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第九条 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__元. 第十条 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一)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所示: 表-1 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不到10%的 每月 元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 元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 元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 元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 元70%以上的 每月 元
(二)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 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二条 专职锅炉工 对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_______元. 第十三条 兼职锅炉工 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比率及锅炉操作津贴: 表-2 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 锅炉操作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的10%的 每月___元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___元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___元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___元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___元70%以上的 每月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