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3-11-13 |
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公司拟在忻州市定襄县东南方系舟山区域建设50MW风电项目.2014年5月29日,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4〕593号对《华电定襄系舟山(150MW)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2017年1月25日,山西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下达山西省2017年晋北三市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新能源函〔2017〕48号),将风电装机容量调整为50MW,风场范围、风机机位、集电线路、检修道路及升压站对照原环评报告均发生了重大变动.变更后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台2.2MW和3台2MW的风力发电机及箱变、升压站及其相关的配套、公用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1173.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0万元.原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该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在严格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1、以保护林木为环境保护重点,微观选址选线、优化风机布 置,避开乔木林和灌木林,制定减少生态影响的施工方案进行项 目建设.
2、创优后期植被恢复条件,你公司须对动土区域进行表土剥离,专门堆置,并采取防止流失措施,施工结束后将剥离表土还原.
3、落实风机箱变区、升压站区、集电线路区、进站及场内道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运营期各项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恢复措施.最大限度缩小风电机组、进场检修道路施工边界,减轻生态破坏,边建设、边恢复.风电机组施工完毕,周围全部平整覆土,恢复植被,进行绿化硬化;
进场进站检修道路要进行路面硬化,侧边采用浆砌石砌筑排水沟;
场区检修道路施工结束后,临时道路占地应恢复植被进行绿化.
4、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把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首要依据,落实项目区绿化措施,严禁占用绿化规划用地,保证绿化效果.
(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按《报告表》指定地点合 理处置,及时覆土绿化,恢复植被,禁止顺坡倾倒.
(三)严格落实污废水处理措施.落实《报告表》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0.5m3/h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用水水质指标汇入150m3集水池中,夏季回用于站内绿化浇灌、道路喷洒等用水,冬季储存在集水池中,作为第二年非采暖期站内绿化等用水,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得自建燃煤锅炉.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风电机噪声影响防护工作.根据《报告表》噪声预测影响,你公司应主动上报定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发电机组周边300m范围内设置噪声隔离区,不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