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1-16
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蓝关)食药监食罚〔2019〕176号 当事人:张挪强性别:男身份证号:6xxxxxx

6、蓝田县揶强菜店负责人;

地址(住址):蓝田县新城路北门综合市场邮编:710500.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8日,接到县局发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蓝市监发【20181127号,通知书上农产品麦芹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SC2018062107)报告显示你店销售的麦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项目克百威,标准要求≤0.02mg/kg,检测结果0.094mg/kg,不合格).2018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挪强经营的蓝田县挪强菜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开门,2018年7月19日,再次对张挪强经营的蓝田县挪强菜店检查,经似浼觳獠缓细竦母门温笄垡咽酃,且经营者无该批次麦芹供货者资质及检测报告.农产品麦芹进购2.4kg,进购价3.5元/斤,货值金额16.8元,抽检1Kg,剩余1.4Kg已售完.该菜店经营蔬菜零售批发,处于蓝田县北门综合市场的一个摊位属于推贩. 相关证据:《现场检吮事肌贰堆实鞑楸事肌贰⒂抵凑崭从〖⑸矸葜じ从〖⒓煅楸ǜ(No:SC2018062107).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映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ニ条第

(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推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推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ニ条第

(七)项、第

(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版并处五百元以上ニ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额十倍以上ニ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推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从轻处罚情节第

(三)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对食品推贩处500元以上110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符合《规则》第十三条第

(五)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或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8年08月22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