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3-11-20

按照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制定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 二)农业污染源(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具体工作). 1. 普查内容.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2)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3)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2. 普查技术路线.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 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 普查内容.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以国家、省、市下达的具体工作为准). (2)市区、镇(街)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完成区水务部门承担外的所有工作),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具体工作). (3)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 普查技术路线.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具体工作). 1. 普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 汞、镉、铅、铬、砷. (3)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4)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2. 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具体工作). 1. 普查内容. (1)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2) 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 普查技术路线. (1)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2)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按照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3)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 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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