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11-23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省委、省政府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省政府、科技部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将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既要善于总揽全局,把方向、抓大事,又要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党组成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对分管工作积极主动,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主动从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决策前,党组书记与成员,成员之间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提报党组会讨论决定议题,应由分管厅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应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党组会审议.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凡是党组职责范围外的、具体事项调查研究不充分的,政策、条例有明文规定的以及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党组书记能单独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厅党组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厅党组办(人事处)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党组成员,确保参会人员充分了解情况.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在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厅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党组书记报告;

无法向书记报告时,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书记或党组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重大事项或者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特殊情况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也可由书记或书记指定的人员在会上口头转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驻厅纪检组、厅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议题,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也可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所有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各党组成员应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应明确表示赞成、不赞成或缓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党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讨论研究中临时提出的问题,只讨论,不决定. 受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会议的,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结果报告书记.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其他同志应及时将会议决议内容向缺会党组成员通报,以便执行. 厅党组办(人事处)确定专人负责对党组会议如实记录.党组会议记录作为重要工作文件由厅党组办(人事处)负责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厅党组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厅党组办(人事处)负责编印会议纪要,涉及保密的议题内容按规定从简,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由各党组成员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或者向省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之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分管厅领导牵头,厅党组办(人事处)负责,对党组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书面报厅党组,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决议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书记决定是否进行调整.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征求各党组成员意见.对党组做出的决议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党组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按规定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内容和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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