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12-07 |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州市学中机械有限公司年加工铁制机械配件9300吨、铸造钢件11800吨项目选址在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租赁福建财森建材有限公司厂房),项目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年加工铁制机械配9300吨、铸造钢11800吨.
二、本项目建设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雨、污水应实行分流.电炉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入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依托福建财森建材有限公司已建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元洪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工艺废气和粉尘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治理措施与排放高度进行治理达标排放.熔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
落砂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
浇铸粉尘经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严格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音、减震等处理,厂界噪声应达标.
4、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全部回收外售综合利用;
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第36号)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环保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理外运.
三、本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1、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三级标准.
2、熔炼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 2二级标准, 落砂、浇铸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67-1996)中表
2 二级标准.各类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本项目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还应执行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