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3-12-13 |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年9月7日,北大资源(方正集团下属公司)物业集团在 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 中提到, 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 .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资金审批表》,2012年9月7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其中提出 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3,437,840.9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 ,附件《资金申请明细清单》中显示 购房款51,065,850元 国信新城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063,012.17元 国信馨园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308,978.81元 .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物业集团财务总监郑某、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某飞、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某民、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某玉、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某签字同意. 2012年9月24日,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3706*3623账户转账6,295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资产)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015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5,347.03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62账户,同日武汉天馨将其中51,065,850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5239*0140账户.
(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 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1万元、40.16万元.2012年11月7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分别向武汉天赐付款65.26万元、40.16万元.2012年12月11日,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4笔采购款,金额合计236.79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其中,5,106.59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60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武汉国信2012年营业收入的98%,占中国高科2012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17.14%.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60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0.60万元)的比例为79.15%.中国高科2011年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上签字的人员有:中国高科时任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