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12-16 |
②城市郊区,人口较密集的地区;
③经济较发达,土地紧张,畜禽养殖业周边缺乏相应消纳土地的区域;
④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接近控制要求的区域. (3)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特殊功能水域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②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③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的区域;
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4)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建区. 在禁建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场界与禁建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项目选址500m范围内无上述所规定的敏感区,也不位于禁养区,选址符合《海南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 项目建设地点选址位于屯昌县西昌镇水浸村,该地为屯昌举付黄鸡饲养专业合作社承包,不存在用地纠纷问题. 本项目为规模化集中养殖项目,根据《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见附图4),本项目用地规划为 木本园地,不占用基本农田,选址符合用地要求;
建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林业手续. 1.4.3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选址要求符合性分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项目选址位于乡村区域,不属于以上区域,故项目选址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1.4.4与《屯昌县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局部图、《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根据《屯昌县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局部图,本项目用地面积150亩,(其中鸡舍等设施占地1910m2).由于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不是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调整项目用地规划性质,并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根据《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