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3-12-17 |
(一)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团组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拟推荐的集体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进行公示,拟推荐的个人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拟推荐的个人须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由各级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对象自行征求意见.
(二)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属(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市(州)级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各市州人社部门、团委、直属团委联合行文,将推荐材料上报团省委组织部.内容包括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及结果、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
(四)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约2:1的比例研究确定表彰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所在市(州)、县(市、区)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
四、工作要求
(一)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和执法一线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一般应推荐科级及以下干部,处级干部人数控制在个人表彰总数的20%以内.不同时推荐集体及其主要负责人为拟表彰对象.
(二)团省委参照各市州团委、直属团委上报的团员、团干部、团委(团工委)、团支部(团总支)数量,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各市州团委、直属团委要严格按照所分配名额进行申报(详见附件2).各市州团委推荐的候选人(单位)的数量、结构应与团员、团干部、基层团组织在各领域的分布情况相匹配,要统筹考虑青年社会组织、互联网行业团组织的候选人(单位).为加强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团的工作,各市州团委推报的各类候选人(单位)中至少得有1名(个)中学中职领域的候选人(单位).
(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参加评选.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进行联合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授予2018年度 甘肃省优秀共青团员 、 甘肃省优秀共青团干部 、 甘肃省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