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3-12-18 |
二、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三、抽查主体: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
四、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为行政区内列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污染源. 抽查重点内容包括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环保 三同时 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台帐记录、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 抽查方式:局务会随机安排或抽号、摇号抽取等方式确定
五、抽查比例 重点排污企业最低抽查比例: 市环境监察局每季度至少对市局管理职责范围内25%的国控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县(区)管理职责范围内至少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县(区)环保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范围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市环保局及县(区)环保局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国控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附件
1、2017年国控污染源单位名单)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 市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区)环保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 ①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市局队每年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至少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