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12-21 |
第二章 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 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条件》(附件E). 制造单位不得与其他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和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允许承租.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少5年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许可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许可证有多处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 同一制造许可证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 制造单位应当与附件E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工伤等相关保险. A
1、A2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外委. B、C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委托的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 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整机制造许可证,并且其制造地址应当纳入制造许可证范围内.
第三章 资质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资质许可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的,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