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1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密环保罚字[2018]6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693666267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原云光商场内)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原云光商场内)的北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保罚告字【2018】25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7日作出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密云区环境保护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2018年5月7日 联系人:侯轶 柳杨

电话:69060327 地址: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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