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12-29 |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新建、改造和现有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履行 三同时 手续.企业必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锡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规范管理
(一)锡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申请列入公告的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应编制《锡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初审和上报;
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负责自行初审,同时附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列入公告的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撤销公告决定前,应告知相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和项目,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锡冶炼设备后从事锡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相关标准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锡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4号,不含钨、锑准入条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钨 锡 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中,有关锡冶炼企业的规定与本规范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本规范条件中锡矿山冶炼企业是指利用锡精矿和含锡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锡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报告 附 锡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