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4-01-02 |
一、专项资金项目选择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技术先进适用.
(二)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项目;
优先支持国家千家企业、省百家企业和国家、省和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优先支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优先支持开展 能效之星 创建活动并取得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
(四)项目承担企业具有一定的综合实力,项目资本金落实.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循环经济项目:
1、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园区内产业链耦合的循环利用项目);
2、清洁生产中高费改造项目;
3、资源减量化项目(节水、降耗);
4、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视项目大小给予奖励.
(二)节能项目:
1、工业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高效照明技术改造、新能源利用项目、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商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2、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3、重点耗能企业(指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设备主要指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等通用设备);
4、创建 能效之星 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节能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7、其他节能专项活动.
三、项目申报的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苏州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要求,并符合《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5〕35号)、《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苏州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0年以来开工,在2012年9月前可以完成的项目.项目建成后预期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申报时已经完工的项目应附项目审计报告.
(三)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填写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2、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中对循环经济项目类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