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1-04 |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轮胎翻新企业;
已建的轮胎翻新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均应配备除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除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五)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