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4-01-12

(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相应标准及其用途,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

(二)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根据其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确认型式试验样机是否在其制造许可证范围内. 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机构与制造单位签署《型式试验约请协议书》或者合同.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人员到试验现场后,首先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相应标准及其用途,识别样机的型号和规格,检查样机与图样的一致性.对于样机型号和规格的识别,以及样机与图样一致性的检查的准确性由制造监检人员和型式试验人员负责. 制造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型式试验人员还应当对样机是否为制造单位所制造的产品进行进一步确认. 注2:改造的起重机械不得作为制造产品的型式试验样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当在制造现场进行.当制造单位在具备样机检查、试验条件时,型式试验机构人员到现场同时进行样机的设计文件审查、检查和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对审查的设计文件应当保密.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审查.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传动机构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由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型式试验机构保留并封存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进口起重机械只保留并封存样机总图.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在现场提供的样机见证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且由型式试验人员确认:

(一)在制造许可证范围内;

(二)与设计文件一致;

(三)自检记录齐全;

(四)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有制造监督检验要求时);

(五)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一致;

(六)施工告知证明有效(在使用现场试验时);

(七)销售合同及其发票或者付款凭证齐全(对于无销售合同的样机,应当提供生产计划、派工单,以及主要材料和外协件的进货证明及发票);

样机见证资料和信息经过确认符合要求后,型式试验方可继续进行.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供虚假样机等违法行为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型式试验,并且向试验现场所在地和制造单位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和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整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的适应性负责,即所选取的安全保护装置不仅应当满足本规则要求,同时其所配整机也应当满足本规则要求. 对于依附在整机上不可拆卸,无法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可随整机进行相应型式试验.对于随工程项目进口的单台起重机械上的安全保护装置,无法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该安全保护装置可随整机一同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和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D、附件E),对相应类别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样机进行检查和试验. 型式试验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样机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检查、试验项目和要求,但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批量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室(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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