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01-2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5号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纪成.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凯.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纪成、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pplive.com)上向公众提供《精舞门》的在线播放服务,用户进入该网站后,通过搜索可以得到该影片的播放链接.经原告审查确认,原告享有该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输该影片,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涉案影片在第三方网站上播放,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原告已对第三方网站提起诉讼,原告现又对被告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经审理查明:由北京南海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影《精舞门》DVD彩封标明:全国首映 2008年6月27日.该电影播放过程中片头显示:公映许可证 电审故字(2008)第050号,天津电影制片厂、香港星创意多媒体有限公司;

片尾显示:天津电影制片厂、海蝶电影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香港星创意多媒体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6月5日颁发的电审故字(2008)第05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涉案电影出品单位为香港星创意多媒体有限公司、天津电影制片厂,摄制单位是香港星创意多媒体有限公司、天津电影制片厂、海蝶电影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2008年5月上述三家摄制单位出具《版权证明书》,确认电影《精舞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转让给郑州新创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拥有.同时约定在涉案电影遭受不法侵害时,郑州新创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行使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亦可自主将该权利转授予第三方行使.2008年6月25日郑州新创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授予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有权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排除任何其他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的侵权行为,期限自2008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10日.2008年8月,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系网站www.pplive.com的经营管理者.2008年6月30日,经案外人孙相元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和在线观看电影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孙相元在电脑上进行如下主要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 www.pplive.com ,进入网站首页,首页上显示有 电影电视剧 TV直播 综艺娱乐 动漫卡通 明星 等选项,首页左侧还提供了分类索引功能,并在搜索框下还将作品按 电影电视剧 动漫 综艺 明星 等类型及按 大陆 香港 台湾 美国 日本 韩国 等地区分类.在该首页有《精舞门》的相关介绍,点击 电影 项下的 精舞门 ,显示影片名及影片介绍等,点击页面中的 精舞门 下的 播放影片 ,显示《精舞门》的多个相关视频,在视频下方显示 来源:优酷网 等.点击第三行中的第三个视频进行播放.播放过程中,播放框所在的网页显示IP地址为 www.pp.tv ,播放框右上角显示有 优酷 字样,在页面右上角有 去优酷网上传视频 字样.播放中用 屏幕录像专家 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了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浦鸿飞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并制作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2782号公证书. 上述事实由影片《精舞门》DVD光盘、公映许可证、版权声明书、授权书、(2008)沪静证经字第2782号公证书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