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01-24 |
1、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在本案所涉纠纷中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搜索结果对应的内容的在线播放仍由被链接网站完成,故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上的相关信息,证明众多影视剧权利人已与网站经营者开始合作,判断被告是否侵权应当首先查明被链网站上的作品是否取得了合法授权.
3、部分影视剧的授权价格,证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经质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证据2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只能证明被告提供网络视频搜索引擎服务的运行过程,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仅凭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而应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被告提供的证据2系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3与本案系争影片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DVD光盘及公映许可证证明香港星创意多媒体有限公司、天津电影制片厂、海蝶电影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联合摄制单位,享有著作权,现上述三家单位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郑州新创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故原告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时,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侵权事实,原告提供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278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网站播放涉案影片的事实.根据公证书的内容,被告网站提供了涉案影片供用户在线点播.被告认为,涉案影片并不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被告使用的是在自己的网页中嵌入第三方网站视频的播放方式,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对影片进行了编辑和推荐,在播放器和浏览器的地址栏中没有看到第三方的网址,故不能证明涉案影片来自第三方.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陈述,被告在网络上从相关视频分享网站寻找到涉案影片后,再在被告的网站上设置链接,用户在被告网站上点击播放影片后,就可以链接到播放影片的网站上进行观看.虽然涉案影片在被告网站上播放时显示来源于第三方网站 优酷网 ,但该影片系由被告主动寻找所得,其实施的链接是直接针对涉案影片的,并对涉案影片进行了文字介绍.同时,涉案影片在播放时显示的IP地址仍然是被告网站的地址,而不是被链网站的网址,这种链接方式绕过了被链网站的网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使第三方网站上的影视作品直接为被告所用,以提高被告网站的点击率.同时这种链接方式也使用户在点播影视作品时并不清楚地知道被告与其他网站设置了链接,而仍然以为提供播放服务的是被告的网站.被告通过选择有目的、有针对性地与他人网站中的影视作品进行链接,其应当对被链接网站提供的影片的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特别是涉案影片尚在公映期间,被告应当能够意识到第三方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可能会存在侵权问题,现被告对其选择的影片未尽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同时被告在网站上对影片按类别、地区进行了编辑和分类,并设置了搜索功能,为用户上网选择点播影片提供了便利,用户可以通过被告设置的步骤完成操作.故被告擅自在网上传播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与第三方网站实施的行为不同,无论原告是否起诉第三方网站 优酷网 ,都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就涉案作品起诉 优酷网 ,故原告起诉被告不属于重复诉讼. 关于损失的确定.因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情况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对于被告应赔偿的经济损失由本院根据影片的公映时间、影响度、原告获得权利的时间、被告网站的规模、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酌定.原告主张合理费用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原告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的系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侵犯人身性权利的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