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01-24 |
(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享有的影片《精舞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
驳回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由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907元、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卉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许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