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01-27 |
使用预拌砂浆过程中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制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满足各类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 第十条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预算.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列入日常监理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建设、施工单位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的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工作. 为提高抹灰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应鼓励采用机械化泵送和喷浆等先进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并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列入各级标准化工地或绿色工地等标准化示范工地评比的审查内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各有关单位开展应用预拌砂浆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以及预拌砂浆进家庭装修等工作;
对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设备技术创新的指导,并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市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和生态省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下一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制度,不定期地联合组织行政执法,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通过政务网等公布禁止现场搅拌区域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事实,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严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形成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或生产企业联盟控制地区市场.企业违反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商请有关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预算,不支付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二)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或未及时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相应处理;
(三)对施工单位未经批准现场搅拌砂浆或因现场搅拌砂浆被行政处罚的,或杭州、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市"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率低于85%的,宁波、温州、金华、衢州、丽水市"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自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之日起,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率低于85%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相应的信用扣分,同时取消其标准化示范工地评比、质量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率低于85%的,建设单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0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