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4-01-31 |
此后被征收人黄和向本政府出具了(99)沪证字第109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黄忠杰已放弃继承,内江路公助一村52号房屋应由黄海蓝、黄和、黄正平继承.经向上海市公证处核实,该份公证真实有效.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你户未提及黄忠杰放弃继承的事实.本政府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审理调解会,会上被征收人一方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意见未达成一致,致使调解不成.鉴于上述情况,本政府决定对杨府房征补〔2019〕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如下更正:
1、原补偿决定书第1页第7行"被征收人:黄忠杰,男, 出生日期不详,居住地:台湾."予以删除.
2、原补偿决定书第2页第12行"往台湾定居至今."后增加"根据(99)沪证字第1095号公证书载明黄忠杰已放弃继承其母黄水镜遗有上海市内江路公助一村52号房屋的继承权."
3、原补偿决定书第2页第12行"现该房由黄忠杰(等)、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共有."更正为"现该房由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共有.
4、原补偿决定书第4页主文第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黄忠杰(等)、黄海蓝、黄和、黄正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宝山区潘沪路399弄7号1402室和1403室,合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978302.80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之间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黄忠杰(等)、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在征收部门交付房屋时支付差价款为人民币70760元,上述房屋归黄忠杰(等)、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共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更正为"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黄海蓝、黄和、黄正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宝山区潘沪路399弄7号1402室和1403室,合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978302.80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之间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在征收部门交付房屋时支付差价款为人民币70760元,上述房屋归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共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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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补偿决定书第5页主文第三条"被征收人黄忠杰(等)、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公助一村52号全幢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更正为"被征收人黄海蓝、黄和、黄正平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公助一村52号全幢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6、原补偿决定书其他内容不变. 本政府对你户房屋作出杨府房征补〔2019〕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更正通知,以更正通知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准.如不服本决定及通知,可以自收到本更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