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2-01

8 生物安全 8.1 实验室与人员资质 8.1.1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和生物危害因子实验活动资格 8.1.2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8.1.3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按有关规定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8.1.4 开展未经灭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类、二类)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

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 8.1.5 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及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8.1.6 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 8.1.7 实验动物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的,须持有合格证明 8.2 设施与场所 8.2.1 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安全要求. 8.2.2 配有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生物安全柜,定期检查生物安全柜风速及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器性能并做好记录 8.2.3 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8.2.4 有高压灭菌器并能正常工作 8.2.5 安装防虫纱窗,入口处设有挡鼠板 8.3 操作与管理 8.3.1 采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前需经院系和学校审批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记录 8.3.2 实验室自行分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按有关规定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保藏 8.3.3 有病原微生物保藏、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8.3.4 在合适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 8.3.5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操作时具有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8.3.6 BSL-2 /ABSL-2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8.3.7 禁止戴实验防护手套操作未受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污染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开关、仪器、冰箱、电脑、电话等) 8.3.8 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通过检验检疫 8.3.9 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8.4 生物实验废弃物处置 8.4.1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并做好处置记录.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处置进行溯源追踪 8.4.2 贴有学校统一的生化固体废弃物标签 8.4.3 配备生化固废分类容器(一般生化固废使用黄色塑料袋存放,但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纸板箱包装以避免穿透伤人) 8.4.4 对生物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并贴好标签,及时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 8.4.5 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生化废弃物,有处置记录 8.4.6 无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

9 辐射安全 9.1 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 9.1.1 开展辐射相关工作,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9.1.2 涉辐人员经过专门培训,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合格证书》 9.1.3 涉辐人员按时参加职业体检 9.1.4 涉辐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 9.2 场所与设施 9.2.1 辐照设施设备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 9.2.2 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 9.2.3 涉辐实验场所(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有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 9.2.4 涉辐实验场所配备各种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 9.2.5 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 9.2.6 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 9.3 采购、转让转移与运输 9.3.1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转让转移经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 9.3.2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运输经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 9.3.3 及时做好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变更登记台帐 9.4 辐照装置、射线探伤仪和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 9.4.1 辐照装置操作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有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 9.4.2 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操作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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