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4-02-02 |
六、其它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三)、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现状拍照并与相关资料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专户存储,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征收补偿方案只适用于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由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处理.
(七)、本实施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