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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312 建设地点 巴彦高勒煤矿工业场地内,该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 立项审批 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污水处理及其再利用D4620 占地面积(m2)
1121 绿化面积(m2) 总投资 (万元)
625 环保投资 (万元)
40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6.
4% 评价经费 (万元) 预计投产日期 工程内容及规模: 1.项目由来 巴彦高勒矿井生活污水处理站,始建于2009年,处理办公楼、食堂、浴室、洗衣房等污水,处理规模为960m3/d(40m3/h),目前矿井生活污水产生量899m3/d.由于原有污水处理站设备老化及处理负荷增大,已不能满足现有污水处理要求,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在现有污水处理站南侧新建巴彦高勒矿井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处理规模为2400m3/d(100m3/h),利用现有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和清水池各一座,采用A2/O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两套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每套50m3/h,处理后作为选煤生产补充用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能够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三十
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中 其他 需编制报告表的类别.因此,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本单位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相关技术资料,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评价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施行;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2013年5月1日施行;
(10)《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订))》,2012年3月31日实施;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
(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内政办发〔2014〕46号,2014年5月20日发布实施;
(1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 2.2导则和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