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2-06 |
少于6家(含6家)、但大于3家(含3家)的,仍按正常程序进行评审,产生1家中标企业;
少于3家时,应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区)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对于1年内中标3个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将不能再参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直至至少完成其中2个中标项目. 4.原则上,项目评审方式以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改造方案,最优方案的制定单位即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 5.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实施改造.签订合同后,应将项目(含合同)报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6.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关系,并为项目实施提供便利,确保完成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节能改造完成情况,建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诚信企业库,对改造后节能效果不好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将禁止参与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投标.
(三)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1.对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三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2.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机构和电力部门共同核准能耗基数. 3.核定能耗基数,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
(四)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节能目标、采用的工艺技术、投资额度及施工工期、投资回收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节能管理内容,并明确规定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对超出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节能量的情况,要加以奖惩约束.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必须可监测、可核查,实现分项分户计量.对节能服务公司未尽义务的情况,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五)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购置节能设备,实施改造工程,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理.
(六)项目改造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并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七)验收合格后,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项目的管理及设备维护;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 节能改造正常运行一年后,第一年的节能效益认定须由项目业主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机构共同签字认可.
(八)合同期届满时,节能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资产登记,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可视实际需要,与该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它公司签订有偿维护协议,确保节能设备得到正常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继续发挥节能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