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4-02-06 |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 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具体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共同承担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投资收益分析和节能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