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02-07

(三)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甲乙双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四)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后,乙方在 天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承包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

(六)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 .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双方设定为 元.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承包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个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发包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付林地承包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承包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给承包经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和解;

和解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乡)政府等进行调解;

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属完善原责任山承包合同,原责任山承包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如需经镇(乡)政府批准的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签证)的,经自批准或备案(签证)后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村委会、镇(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发包方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小组组长签名、村组盖章) 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话: 乙方(承包方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话: 签订日期: 二O 年月日附件: 1. 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万分之一地形图). 2. 甲方属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发包本集体山林的应提供:①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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