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3-01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18〕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奎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枫丹筱筑水云居1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76449C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重庆市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2018年4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有废机油、废油漆桶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产生,但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围堰,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8年4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 2. 2018年4月21日《现场视听资料》 3. 2018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证明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5月24日向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8〕5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申请.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积极完成了危险废物贮存相关问题整改,依法予以从轻裁量.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增强环保法规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寰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壹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

电话:023-6151090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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