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3-02 |
1、各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2.幼儿园对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3.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餐点)1项;
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其中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4.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标准: 治理教育乱收费: 029-33328269(市教育局监察室) 收费政策咨询: 029-33328039 (市教育局资金科) 029-33210824(市物价局收费科) 规范办学行为: 029-33328101 (市教育局基教科) 价格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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